弱勢助學學生資格查核結果請至﹝學生資訊系統(新)﹞-﹝學務﹞- ﹝學生弱勢助學申請﹞查看113學年度之「財稅中心查核結果」之「查核結果」欄位,即可查看是否合格,若對補助級別有疑義或不合格同學欲申復者,請於113年12月2日(週一)前備妥以下資料至生住組(B107)辦理審核。
(教育部審核狀況欄「無」為正常,預計113.2學期開學前會顯示級別)
一、利息不合格(超過2萬元)
1.備齊證明文件:父、母、自己(已婚者為自己及配偶)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若同學之家庭為優惠存款(未超過100萬元)之利息所得,請備妥以下資料
(1)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父、母、自己;已婚者為自己及配偶)
(2)上列人員112年所得清單。
(3)臺灣銀行存摺影本(封面及優惠存款內頁)。
(4)填寫存款利息審查表(至生住組填寫)。
二、所得不合格(大學部超過90萬元、碩博士班超過70萬元)
備齊證明文件:父、母、自己(已婚者為自己及配偶)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不動產不合格(價值超過650萬元)
備齊證明文件:父、母、自己(已婚者為自己及配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查核級別有疑義者請備齊證明文件:父、母、自己(已婚者為自己及配偶) 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上述之所得及財產清單可就近至沙鹿國稅局申請後至生住組(B107)繳驗申復。
六、教育部第二次資格篩選經查核有重複申請之同學將另行個別通知。
七、相關問題請洽生住組分機1421。
附註: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 650 萬元不動產價值,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價值為準。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 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 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 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 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 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E.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 認定標準辦理。
F.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 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G.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