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收件時間至113.10.7】教育部學產基金113學年度第1學期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辦理低收學雜費減免,可以申請本助學金)

2024 年 9 月 2 日 學務處生活暨住宿輔導組(生住組)

一、辦理名稱:教育部學產基金113學年度第1學期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二、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3年10月3日前。(因颱風延長收件時間至10/7)
三、申辦方式:本校統一繳件申請,請於申請期間內繳交申請資料至生住組辦公室(B107)。
四、申請對象:在學學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五、申請條件:詳如該單位辦法。
六、申請文件(應檢附資料):

(1)[表一]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表

(2)112學期第2學期成績單,成績須達60分。

———–113學年第1學期新申請之學生須檢附(3)(4)———–

(3)授權使用及保管個人印章同意書。

(4)印章一顆(113學年第1學期新申請之學生須檢附,請勿用郵局銀行所使用之印鑑章,請繳交平日用不到之新刻印章「字體建議:楷書」)。

(5)郵局或銀行帳號資料已建立至本校系統(路徑:學務→學生綜合資料→輸入帳戶資料),如無法建立請洽出納暨保管組(校內分機1731)。

七、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八、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九、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十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十、其它說明:申請表請詳實填寫,如有不實或不全者與資料未齊全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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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獎學金承辦單位聯絡資訊:
單位名稱:學務處 生活暨住宿輔導組
承辦人員:凌婕榆
聯絡電話:04-26318652分機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