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0年9月8日院臺法字第1100028486號暨司法院秘書長110年9月6日秘台廳刑五字第1100025586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 《國民法官法》業於109年8月12日經總統公布,自112年1月 1日起,年滿23歲之中華民國國民皆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 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並作出判決。
三、 為使實務人士及一般社會大眾皆能瞭解國民法官制度內 涵,於新制施行前之準備期間,各地方法院刻正辦理擬真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演練,凡參與模擬法庭之民眾,法院均會開立「到庭證明」 以利各單位辦理請假相關事宜,請以公假鼓勵所屬員工生出席法院辦理之模擬法庭活動,促進到庭及參與意願,俾助實質模擬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