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障對象:當學期參加生活助學金同學。(以每月被保險人名冊為準)
貳、保障範圍: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故意行為、自殺、施用毒品、酒後駕車等條款所列之除外事項不予理賠)
參、保障內容:
(一) 身故保險金:新臺幣100萬元。
(二) 失能保險金:依主管機關公布最新之失能等級表給付。(新臺幣5萬元至100萬元)
(三) 意外門診醫療保險金:新臺幣5萬元。(限門、急診)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180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以門診方式治療者,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或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給付「傷害醫療實支實付保險金」。倘被保險人使醫療費用無法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將依實際支付醫療費用之65%給付,但最高仍不超過上限。
(四) 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住院每日新臺幣1,000元。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180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依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載「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註: 意外門診醫療保險金及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合計最高給付金額為5萬。
肆、 受益人:
(一) 身故保險金為法定繼承人。
(二) 失能保險金、實支實付及住院日額保險金為被保險人本人。
伍、 請各項保險金時,所應檢附之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