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申請之弱勢助學學生資格查核結果請至﹝學生資訊系統(新)﹞-﹝學務﹞- ﹝學生弱勢助學申請﹞查看110學年度之「財稅中心查詢結果」,即可查詢是否合格,若對補助級別有疑義或不合格同學欲申復者,請於110年12月2日(週四)前備妥以下資料至住宿組(Y棟1樓辦公室)辦理審核。
一、利息不合格(超過2萬元) 1. 備齊證明文件:父、母、自己(配偶)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 若同學之家庭為優惠存款(未超過100萬元)之利息所得,請備妥以下資料 (1)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父、母、自己;已婚者為自己及配偶) (2)上列人員109年所得清單。 (3)臺灣銀行存摺影本(封面及優惠存款內頁)。 (4)填寫存款利息審查表(申復時至住宿組領表填寫)。 二、所得不合格(超過70萬元) 備齊證明文件:父、母、自己(已婚者為自己及配偶)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不動產不合格(價值超過650萬元) 備齊證明文件:父、母、自己(已婚者為自己及配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查核級別有疑義者 請備齊證明文件:父、母、自己(已婚者為自己及配偶) 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上述之所得及財產清單可就近至沙鹿國稅局申請後至住宿組(Y棟1樓辦公室)繳驗申複。 六、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 650 萬元不動產價值,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價值為準。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 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 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 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 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 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E.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 認定標準辦理。 F.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 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G.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說明事項: 七、校外宿舍租金補貼金額將由教育部支應,上、下學期各一次。 八、收件截止後彙整申請資料,送交教育部核定後辦理租金補助,預計上學期於1月15日/下學期於7月15日統一發放補貼經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