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光科技大學109學年度弱勢助學金補助申辦注意事項
(一)辦理時間:
109年9月14日至10月20日網路申請截止,書面申請資料收件至10月20日2100時止(逾時不候)。
※ 繳交資料缺一不可,如未於承辦單位要求期限內備齊資料並完成交件,視同自動棄權!
(二)辦理資格:
1. 於修業年限內各類正式學制具學籍(含學士後護理系)的學生(具有中華民國國民戶籍),不包括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學士班多元專長培力課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
2. 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利息所得合計2萬元以下(應計列人口為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存款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佐證資料。);不動產價值合計650萬元以下。
3. 學生前一學期(108學年度第2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新生及轉復學生除外)。
4.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政府其他助學措施及農漁會獎學金,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三)繳交資料(申請表須由家長及導師簽章後交至生住組B107,以下須繳交完整資料才會收件):
1. 申請表(線上網路申請至『學校網頁→在校學生→學生整合資訊系統→在校學生→學生帳號(學號)→密碼(身分證後8碼或自設密碼)→學生資訊系統(新) →學務(第四行) →學生弱勢助學申請→申請/編輯→表報預覽→左上角第2個列印這份報表』,編輯列印申請書請學生、家長、導師分別簽章後繳交,用筆自行填寫父母資料者退件,僅於弱勢助學系統填寫申請資料未繳交資料者視同未申請)。
2. 繳件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申請詳細記事),(需含家庭所得列計範圍之家庭成員: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若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父母不同戶籍者應分別申請繳交。
(四)注意事項: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3.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4.申請學生需完成個人金融帳號維護,路徑→『學校網頁→在校學生→學生整合資訊系統→在校學生→學生帳號(學號)→密碼(身分證後8碼或自設密碼)→學生資訊系統(新) →學務(第四行) →學生綜合資料輸入→填寫銀行或郵局代碼及銀行或郵局帳號→存檔』方能核撥。
(五)補助金額:經申請審核通過者,將於下學期(109學年第2學期)註冊繳費單直接扣除補助金額,扣除補助金額尚有餘額者預於109學期第2學期末辦理退費匯款。
家庭年收入級距 與補助金額 |
級距 |
補助金額 |
第一級(30萬以下) 35000元 | ||
第二級(超過30萬〜40萬以下) 27000元 | ||
第三級(超過40萬〜50萬以下) 22000元 | ||
第四級(超過50萬〜60萬以下) 17000元 | ||
第五級(超過60萬〜70萬以下) 12000元 |
(六)審核結果請於109年11月20日後至弱勢助學申請系統查詢,若對審核結果有疑問請於109年11月30日前檢附學生本人及法定監護人財稅驗證證明文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實施申復。
(七)相關作業辦法如有修訂,依最新修訂之規定為準,請同學隨時至生住組網頁查閱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