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容說明: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30266382號
修正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第18點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規定
本次修正係保障住宅租賃承租人租屋權益,修正重點如下:
一、應記載事項
(一)修正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電費由承租人負擔之計收基準規定。(修正規定第6點)
(二)增訂包租業應提供承租人租賃標的之電費資訊,承租人得逕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辦查詢有關電費資訊規定。(修正規定第11點)
(三)刪除「難以繼續居住」之不必要文字,以保障承租人終止契約之權利。(修正規定第18點)
二、不得記載事項
增訂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之規定。(修正規定第10點)
2.住宅轉租契約書範本
內容說明: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30266382號公告
※詳細請參閱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網站:https://pip.moi.gov.tw/V2/G/SCRG030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