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024 年 11 月 26 日 學務處生活暨住宿輔導組(生住組)

1.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容說明: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30266382號

修正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第18點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規定

本次修正係保障住宅租賃承租人租屋權益,修正重點如下:

一、應記載事項

(一)修正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電費由承租人負擔之計收基準規定。(修正規定第6點)

(二)增訂包租業應提供承租人租賃標的之電費資訊,承租人得逕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辦查詢有關電費資訊規定。(修正規定第11點)

(三)刪除「難以繼續居住」之不必要文字,以保障承租人終止契約之權利。(修正規定第18點)

二、不得記載事項

增訂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之規定。(修正規定第10點)

 

2.住宅轉租契約書範本

內容說明: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30266382號公告

※詳細請參閱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網站:https://pip.moi.gov.tw/V2/G/SCRG030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