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協助宣導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須於113年9月23日前申請地價稅

2024 年 9 月 24 日 學務處生活暨住宿輔導組(生住組)

說 明:
一、 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略以:「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二、 依前開規定,本(113)年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須於本年9月23日前(原截止日為9月22日,本年遇假日順延)提出申請,爰請自即日起至本年9月23日透過以下管道協助宣傳:
(一)電子看板或電視牆:檢附海報電子檔1份,請協助刊登。
(二)文字跑馬燈:登載內容為「減輕地價稅負擔,113年9月23日前申請地價稅特別稅率或減免,自用住宅地價稅節省4倍以上,地稅局客服專線22585000按1。」。
(三)網站、Facebook或LINE連結宣導短片:連結網址為 https://reurl.cc/pv9z8b

檔案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