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名稱: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二、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10月3日前。
三、申辦方式:本校統一交件申請,請於申請期間內繳交申請資料至生住組辦公室(B107)。
四、申請對象: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之居民,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夜間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及本縣縣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申請標準,而未享有公費或其他同性質獎學金補助者。
五、申請條件:
(一 )國中組:
1學習領域評量成績 :八十分 (甲等) 以上。
2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成績 :無記過之紀錄者。
(二)高中 ( 職 )組及大專組:
1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2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或 無記過之紀錄者。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
前項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原始分數;前項各款之 一年級新生 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六、獎助員額與獎金:
(一)國中組 一百 名 ,每名 新 臺 幣 一千 元 。
(二)高中 (職) 組 五十 名 ,每名 新 臺 幣 一千 六百元 。
(三)大專組 三十 名 ,每名 新臺 幣 二千 五百 元 。
七、申請文件(應檢附資料):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 成績單正本或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一份。
(三)戶 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第二 點 各款證明文件 。
前項文件檢齊後由申請 人所屬 學校彙辦 初審再 轉送本府審核,應繳各項文件應依規定格式(格式如附件)逐項填寫,遺漏 或 逾期申請 或 個別申請不予受理,各項文件 概 不退還。
凡已享有公費或已領有政府、學校或民間機構設立之同性質獎學金者,不予發給;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就其中家境較貧困、學業成績較優者按各校申請比例依次發給。
八、其它說明:申請表請詳實填寫,如有不實或不全者與資料未齊全者,不予受理。
九、其它相關資訊請詳細閱讀本公告所附之相關網址及檔案。本申請內容及辦法如有變更,以主辦單位網站公告為準,本公告不另行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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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獎學金承辦單位聯絡資訊:
單位名稱:學務處 生活暨住宿輔導組
承辦人員:劉桂珍
聯絡電話:04-26318652分機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