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申請】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4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補助(自行交件申請至114.09.30止)

2025 年 8 月 25 日 學務處生活暨住宿輔導組(生住組)

一、辦理名稱: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4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補助

二、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9月30日前。

三、申辦方式:

1.郵寄申請﹕應填寫申請書並備妥應備文件,於受理申請期間內,以掛號方式郵寄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5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字樣。

2.線上申請﹕請至台北服務通平臺﹕ 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AJ004提出申請。

(若申請人失業日為114年9月25至9月30日且不及備妥相關文件者,得於受理申請期間,先行寄送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並於114年10月8日前完成補件。)

四、申請對象:

1.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2.申請人須於114年4月1日至114年9月30日期間非自願離職失業,且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並符合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失業起始日未於此期間者,不予補助〕。

3.申請人及配偶11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4.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補助、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等,不予補助)。

5.申請人子女就讀「私立大專」註冊繳費單已扣減學雜費減免1.75 萬元者,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75 萬元款項退回學校,始能請領本局補助,如未退回,將因重複請領而被取消補助資格。

五、獎助員額與獎金:

1.公立高中職 (含五專前3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5,000元。

2.私立高中職 (含五專前3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12,000元。

3.公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13,600元。

4.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35,800元。

六、申請文件(應檢附資料):

1.申請書(含切結書)正本1份。

2.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影本1份。

3.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或最近1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請洽各就業服務站)影本1份。

4.子女114學年度第1學期已繳費之就學繳款單(須含學校繳款單及繳款證明)影本各1份。 5.申請人及配偶「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各1份 (請洽各稅捐單位申 請列印,並先行核對申請人及配偶所得總額是否低於新臺幣148萬元)。

6.戶口名簿影本1份。(配偶及子女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時,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若申請人因與配偶離婚有子女監護權者,戶口名簿影本應載詳細記事;若申請人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居留證影本)

七、其它說明:

  1. 本補助受理後,將以公文回復初審結果(線上申請於台北服務通平臺回復)。
  2. 本局與政府各類同質之就學補助計畫進行比對,預訂於114年12月寄發審核結果通知,並核撥補助款。

八、注意事項:

1.申請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請由其中1人提出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2.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2)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或第20條規定而離職。

(3)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

3.申請人之子女已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私立大專學雜費減免1.75 萬元、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或勞動部、人事行政總處、法務部、退輔會等其他政府單位提供之就學補助】,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4.申請就學貸款者,請提供學校繳款單及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其它相關資訊請詳細閱讀本公告所附之相關網址及檔案。本申請內容及辦法如有變更,以主辦單位網站公告為準,本公告不另行修正;如對旨揭獎助學金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該單位詢問(如有相關疑問,請至本局網站查詢( https://bola.gov.taipei/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或洽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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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獎學金承辦單位聯絡資訊:

單位名稱:學務處 生活暨住宿輔導組

承辦人員:劉桂珍

聯絡電話:04-26318652分機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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