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8條及本市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五點第七款規定辦理。
二、 依前揭計畫第三點申請之民眾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學雜費百分之六十之減免,為保障民眾權益,請惠予協助宣傳週知。
三、 另有關前揭計畫第三點第五款資格「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係依申請人工作能力及工作事實認定,非單指單親家長,如有家長詢問,請惠予協助說明澄清。
四、 如需電子檔歡迎逕至本局網站下載,下載途程:本局網站>社會福利總覽>婦女及性別平等>特殊境遇家庭各項扶助(男性可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身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