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全校教職員工與學生
主 旨:公告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紀錄通過之修正「弘光科技大學學生請假規則」,敬請登入本校法規資料庫或附檔參閱。
條款 | 原條文內容 | 修訂後條文內容 | 說明 |
第3條 | 十、陪產假:男性學生於其配偶分娩時,可請陪產假三日。學生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之五日期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先以口頭向導師請假,返校後持嬰兒出生證明完成請假手續,如遇例假日,不另給假。 | 十、陪產假:學生於其配偶分娩時,可請陪產假三日。學生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之五日期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先以口頭向導師請假,返校後持嬰兒出生證明完成請假手續,如遇例假日,不另給假。 | 刪除原文陪產假之「男性」身分,以推動校園性別友善。 |
第3條 | 十二、期中及期末考試原則上不得請假,但因上述原因完成請假程序者,應依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本校專科部學則及教務處學生學期考試請假補考辦理準則規定辦理。 | 十二、期中及期末考試原則上不得請假,但因上述原因完成請假程序者,應依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專科部學則及考試及試務工作要點規定辦理。 | 修正考試假之相關規定。 |
第5條 | 准假權責規定: 一、除公假以外之假別,三日以內由導師核准,逾三日需經導師核簽,由系主任核准。 二、公假一律需經導師核簽,由系主任核准。 三、學生請假應親自或委請同學協助知會授課老師。 |
准假權責規定: 一、除公假以外之假別,三日以內由導師核准,逾三日需經導師核簽,由系主任核准。 二、公假一律需經導師核簽,由系主任核准。 三、學生請假應親自或委請同學協助於課前知會授課老師。 |
修訂文字用詞。 |
第6條 | 請假經核准者為缺課,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核准者為曠課;有關缺曠課之相關規定,依本校學則辦理,惟成績評量及作業繳交相關事宜仍須依授課教師規定辦理。 | 請假經核准者為缺課,未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為曠課,公假不視為缺曠課;有關缺曠課之相關規定,依本校學則辦理,惟成績評量及作業繳交相關事宜仍須依學校相關辦法及授課教師規定辦理。 | 修訂文字用法,缺曠課之相關規定。 |
第7條 | 本規則須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公告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本規則須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公告後施行。 | 依法規格式修正。 |